福建省生育津贴是指在福建省范围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女职工,在生育当月至生育后一年内享受的一次性待遇。福建省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主要包括两部分,即生育津贴标准和补充津贴标准。
根据《福建省生育津贴实施办法》,福建省生育津贴的标准是根据各地的平均工资水平确定的,但最低不得低于上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具体来说,分为高职级津贴、中职级津贴和低职级津贴三个档次,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000元、人民币4000元和人民币3000元。
此外,福建省还设立了生育后补充津贴,即生育女职工享受了生育津贴后,如果按规定封闭期还未恢复工作,可以继续享受补充津贴。补充津贴的发放标准为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70%,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此外,福建省还对未能享受生育津贴的女职工给予了一定的政策补助,包括一次性生育补助和高龄生育补助。一次性生育补助标准为本市上一年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倍。高龄生育补助标准为发放生育津贴的倍数加该具体大龄生育津贴标准。例如,35岁以上的,每增加1岁,补助标准加倍。
总结来说,福建省生育津贴的发放按照档次和具体情况进行划分,最低标准不少于上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补充津贴的发放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70%,最低不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此外,还有一次性生育补助和高龄生育补助等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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