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加班的补偿问题。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付加班工资或者由劳动者补休。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深圳市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加班不论平时、周六、周日或节假日,每小时加班费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五,即1.35倍的工资。
同样,根据《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上班期间休息时间不少于一个小时的,服从安排,不计入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劳动者工资。休息时间不足一个小时的,从劳动者工资中按照正常工作时间的比例扣除。
此外,《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还规定了深圳市内企事业单位办公时间安排方面的问题。根据该规定的相关条款,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劳动者安排弹性工作时间,即规定工作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的范围,但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日九小时,每周四十四小时,月度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月一百九十二小时。超过规定范围的工作时间,必须按照加班工作进行补偿。
总之,深圳市《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加班的补偿问题,加班费不少于工资的1.35倍。此外,还对休息时间和办公时间安排做出了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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